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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蒙古出台新政,规范风电发展

分类:政策解读 发布:2014年06月23日 22:29 浏览:866次 Tag:

  从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了解到,自治区能源局报请自治区政府批准,相继下发了《内蒙古“十二五”风电发展及接入电网规划》、《关于推进内蒙古自治区风电企业整合重组减少主体的指导意见》、《内蒙古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细则》)三个规范发展风电的政策性文件。


  新政要求,要引导对现有企业重组、兼并、联合、托管,减少开发运营主体,逐步减少到25户左右,推动资源向大企业集中,进一步提高了内蒙古风电企业准入条件。风电分散接入仍可由中、小企业开发。要求各大型能源集团公司整合减少在内蒙古的各子公司及项目公司。


  针对电网消纳风电能力有一定限度实际,在《实施细则》中提出引进电力负荷与风电开发挂钩联动的措施,即增加用电负荷,配置相应的风电开发规模。既多吸纳风电,也培育起新的产业,以风电带产业、以产业促风电,加快承接产业转移,大范围优化产业布局,提高宏观效益和节能减排效果。


  《实施细则》中改变了过去将风电开发与风机制造引进挂钩的做法,改为对设在自治区风机整机生产销售100万千瓦以上的和风机关键零部件生产销售超过10亿的企业给予相应的风电开发权。扶优、扶强、做大、做专。避免盲目布点,加剧低水平产能过剩。提出鼓励风电外送、鼓励火电机组、热电联产机组、自备电厂机组为风电调峰,搭建调峰补偿交易平台,调峰容量由企业间在平台自由交易,通过有效的补偿和激励机制,提高火电为风电调峰的积极性。鼓励抽水蓄能、燃气机组、蓄能电池等多种调峰手段建设,增强电网可调节性。


  另外,还规定对风电项目布局优先考虑经济欠发达地区。对项目开发权实行招标制,以风电开发企业给地方分利高低为标准作为中标依据,建立长效的以工补农机制。地方政府分利纳入地方财政,专项用于改善当地民生,调动地方发展风电的积极性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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